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朔)文综罚字〔2024〕F-000067号 |
朔州市朔城区新兴印刷厂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案 |
朔州市朔城区新兴印刷厂 |
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告 |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24/11/29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2 |
(朔)文综罚字〔2024〕F-000057号 |
山西新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案 |
山西新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
警告 |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24/12/02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3 |
(朔)文综罚字〔2024〕F-000054号 |
施玉升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
施玉升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间自2024年9月5日起至终身 |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24/12/03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4 |
(朔)文综罚字〔2024〕F-000055号 |
刘晋龙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
刘晋龙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间自2024年9月5日起至终身) |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24/12/03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5 |
(朔)文综罚字〔2024〕F-000050号 |
冯吉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
冯吉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间自2024年9月5日起至终身) |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24/12/03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6 |
(朔)文综罚字〔2024〕F-000051号 |
李平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案 |
李平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限制从业(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间自2024年9月29日至2029年9月28日止) |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24/12/03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7 |
(朔)文综罚字〔2024〕F-000059号 |
张军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案 |
张军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限制从业(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间自2024年9月5日起至2029年9月4日止) |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24/12/03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8 |
(朔)文综罚字〔2024〕F-000053号 |
何银龙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案 |
何银龙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限制从业(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间自2024年9月29日至2029年9月28日止) |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24/12/03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