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024年2月执法人员对朔州市朔城区某文具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文具店销售供青少年阅读的出版物,且经营者表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壹仟元(1000元)、没收出版物109册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案例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禁止内容
2024年3月执法人员对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安泰街某酒店KTV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点唱系统的部分歌曲的乐曲、歌词中含有宣扬淫秽、违背社会公德的禁止性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七)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案例三:单位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2024年6月执法人员在朔州市朔城区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客房的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于同轴电缆传输的卫星传送电视节目。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该酒店的《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当事人表示未申领。该酒店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叁仟元(3000元)、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套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案例四: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2024年8月,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接《线索移交函》,说明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魏XX、刘X等8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一案过程中,发现朔城区某KTV存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的违法行为,且其涉案人员已被依法批准逮捕。通过线索核查和证据收集后,执法人员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且情节严重,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KTV作出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另案查处,作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案例五: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4年9月,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停靠于朔城区平朔北路西侧的一辆私家车后备箱放有待出售的音像制品(光盘)和收款二维码,当事人马XX正在进行光盘销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马XX表示没有办理。马XX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尚未产生违法所得,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音像制品光盘97张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